人民法院根据需要,依据有关法律规定,设立执行机构,专门负责执行工作。

执行局长              王 晨

执行异议科   科 长     辛 志     

执行科     科 长    宋玉胜    

综合科     科 长    刘成坤

 


 

 

执行机构及其职责

    1.人民法院根据需要,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,设立执行机构,专门负 责执行工作。

    2.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:

    (1)人民法院民事、行政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民事制裁决定、支付令 ,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;

    (2)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、行政处理决定;

    (3)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;人民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》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;

    (4)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、物品的债权文书 ;

    (5)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、裁定,以及国 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;

    (6)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。

    3.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、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,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。

    4.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,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。其中复杂、疑难或被 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,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。

    5.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,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,并报经院 长批准。

    6.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 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,应组成合议庭进行。

    7.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、通讯设备、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 等,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。

    8.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,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,并 按规定着装。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。

    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。

    9.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、 指导和协调。